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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個資法第41條所稱之「利益」?

作者:黃莉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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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個資法第41條所稱之「利益」?

作者:黃莉婷律師

我國個資法第41條對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反相關個資法規定,並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行為,定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得併科新臺幣100萬以下罰金之刑事罰則。就本條規定中所稱「利益」之範圍,最高法院刑事庭有作出統一見解裁定,認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利益,惟如為損害他人之利益,因個資法之立法原意即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故應不僅限於財產上利益之損害。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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